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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講義


 

壹、引言(1:1-17)

貳、定罪(1:18-3:20)

 A. 外邦人的罪(1:18-32)

 B. 猶太人的罪(2:1-3:8)

 C. 全地人的罪(3:9-20)

參、稱義(3:21-5:11)

 A. 因信稱義(3:21-31)

 B. 亞伯拉罕的榜樣(第4章)

 C. 稱義的結果(5:1-11)

肆、成聖(5:12-8:39)

 A. 罪性的成因與拯救(5:12-21)

 B. 稱義以後的地位(6:1-7:6)

 C. 經歷得勝的生命(7:7-8:39)

 


壹、引言(1:1-17)

 

全書鑰節:1:16-17

我不以福音為恥;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經文選譯
 


1:17

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For in the gospel a righteousness from God is revealed, a righteousness that is by faith from first to last, just as it is written: "The righteous will live by faith." (NIV)

【另譯】因為在這福音中,一個從神而來的義已經顯明出來;這義從始至終都是藉由信心來的。如經上所記:「義人將憑信心生活。」

 


貳、定罪(1:18-3:20)

 A. 外邦人的罪(1:18-32)

 B. 猶太人的罪(2:1-3:8)

   猶太人倚靠自己擁有律法,誇耀自己為神的選民,但神不偏待人。

   神按律法審判猶太人,按良心審判外邦人。

   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

 C. 全地人的罪(3:9-20)

   結論: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在罪惡之下。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經文選譯
 
2:12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All who sin apart from the law will also perish apart from the law, and all who sin under the law will be judged by the law. (NIV)

【另譯】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必會滅亡,但不是根據律法;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必會根據律法受審判。


2:15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since they show tha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law are written on their hearts, their consciences also bearing witness, and their thoughts now accusing, now even defending them. (NIV)

【另譯】因為他們顯示律法的要求是寫在他們心裡,他們的良心也作見證,他們的思想或控告他們,或為他們辯護。

 


參、稱義(3:21-5:11)

 A. 因信稱義(3:21-31)

   稱義(justification):被神宣告為義人,與神有良好的關係。

  經文選譯
 
3:21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But now a righteousness from God, apart from law, has been made known, to which the Law and the Prophets testify. (NIV)

【另譯】如今在律法以外,有一從神而來的義,已經向人顯明出來,舊約聖經(律法和先知)就是證明此事。


3:25-26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God presented him as a sacrifice of atonement, through faith in his blood. He did this to demonstrate his justice, because in his forbearance he had left the sins committed beforehand unpunished-- he did it to demonstrate his justice at the present time, so as to be just and the one who justifies those who have faith in Jesus. (NIV)

【另譯】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藉由人信靠耶穌的血。神如此行,是要顯明祂的公義;因為祂曾在忍耐中,擱置人們在此前所犯的罪,未加處罰。神如此行(設立耶穌作挽回祭),也是要在如今顯明祂的公義,顯明祂自己是公正的,並顯明祂是那位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的神。


 B. 亞伯拉罕的榜樣(第4章)

   亞伯拉罕被神稱義:創15:6(85歲以前)

   亞伯拉罕受割禮:創17:24(99歲)

 

4: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註解】「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耶穌被交給人』意即主耶穌在人的手中被釘十字架、流血受死,乃是為了擔當我們的過犯和罪孽(賽53:5~6;彼前2:24),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解決我們在神面前的難處。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若非主耶穌從死裡復活,我們就沒有憑據(參徒17:31),以資證明祂的死已經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則我們也不能確定神是否已悅納了我們。但如今祂已經復活了,故我們能確知凡在基督�堛漱H,都已得著了稱義的地位(加2:16)和生命(彼前1:3;羅5:18)。

我們的信心必須是信主耶穌已為我們受死,也信祂已為我們復活了,才能完滿享受主救贖的功效。

如今,這位從死�奡_活的主,活在我們的�堶情A使我們憑著祂復活的生命,能活出蒙神悅納、被神稱義的生活。

主的死而復活,在我們相信之時,使我們得著了地位上客觀的稱義;主死而復活的生命,在我們憑著它『因信而活』時,使我們得著了行為上主觀的稱義。

(摘錄自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C. 稱義的結果(5:1-11)

   與神相和(Peace with God)

   進入恩典(Access into grace)

   盼望榮耀(Hope of the glory)

   患難中有喜樂、意義和盼望

   領受聖靈所澆灌神的愛

   以神為樂(Rejoice in God)

  經文選譯
 
5:4

忍耐生老練,老練生盼望。

perseverance, proven character; and proven character, hope. (NAS)

【另譯】忍耐塑造出被鍛鍊過的性格,被鍛鍊過的性格產生出盼望。


5:10

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祂的生得救了。

【註解】神的兒子不只為我們受死,並且也為我們復活。祂的死,解決了人和神之間一切的難處,使我們不再與神為仇為敵,而得與神和好(西1:21~22);祂的復活,將神的生命分賜給我們,使我們能憑這生命而活,並且漸長以致得救(彼前2:2)。

這�堛滿y得救』,不單指從一切消極的事物中蒙拯救,也指經歷神全備的救恩(包含靈、魂、體),最終被模成神兒子的形像(羅8:29)。本節是敘述救恩兩面的功效。

耶穌基督的死和生,都與我們的救恩有密切的關係。祂的死,解決了我們『罪行』的難處;祂的生,解決了我們『罪性』的難處。

我們所信的基督不是死的,乃是永活的主,如今就活在我們的�堶情A帶著我們活出新造的生活。

我們需要天天在祂的生命�堭o救,脫離許多消極的事物,包括罪的纏擾、世界的吸引、己的出頭等。

(摘錄自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肆、成聖(5:12-8:39)

   成聖(sanctification or become holy):

地位上:從凡俗中被分別出來,歸給神。

經歷上:從我們的靈魂體中,除掉一切與神之聖潔性情不合的事物,活出聖潔的生活。

   先前只論「罪行」,從此開始論「罪性」。

   罪行(sins):靠基督的血得潔淨,使我們「稱義」。

   罪性(sin):靠十架治死舊人,憑聖靈活出新生命,經歷「成聖」的過程。

 A. 罪性的成因與拯救(5:12-21)

  經文選譯
 
5: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

Again, the gift of God is not like the result of the one man's sin: The judgment followed one sin and brought condemnation, but the gift followed many trespasses and brought justification. (NIV)

【另譯】神的恩賜並不像一人犯罪的結果:審判尾隨在一個罪行之後,而帶來定罪(判決);恩賜則是尾隨在許多過犯之後,而帶來稱義(justification)。


 B. 稱義以後的地位(6:1-7:6)

  1. 向罪死,向神活(6:1-14)

  2. 昔作罪的奴僕,今作義的奴僕(6:15-23)

  3. 脫離律法,歸給基督(7:1-6)

 C. 經歷得勝的生命(7:7-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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