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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讲义


 

壹、引言(1:1-17)

贰、定罪(1:18-3:20)

 A. 外邦人的罪(1:18-32)

 B. 犹太人的罪(2:1-3:8)

 C. 全地人的罪(3:9-20)

参、称义(3:21-5:11)

 A. 因信称义(3:21-31)

 B. 亚伯拉罕的榜样(第4章)

 C. 称义的结果(5:1-11)

肆、成圣(5:12-8:39)

 A. 罪性的成因与拯救(5:12-21)

 B. 称义以后的地位(6:1-7:6)

 C. 经历得胜的生命(7:7-8:39)

 


壹、引言(1:1-17)

 

全书钥节:1:16-17

我不以福音为耻;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
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

 

  经文选译
 


1:17

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

For in the gospel a righteousness from God is revealed, a righteousness that is by faith from first to last, just as it is written: "The righteous will live by faith." (NIV)

【另译】因为在这福音中,一个从神而来的义已经显明出来;这义从始至终都是借由信心来的。如经上所记:「义人将凭信心生活。」

 


贰、定罪(1:18-3:20)

 A. 外邦人的罪(1:18-32)

 B. 犹太人的罪(2:1-3:8)

   犹太人倚靠自己拥有律法,夸耀自己为神的选民,但神不偏待人。

   神按律法审判犹太人,按良心审判外邦人。

   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

 C. 全地人的罪(3:9-20)

   结论:犹太人和外邦人都在罪恶之下。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经文选译
 
2:12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

All who sin apart from the law will also perish apart from the law, and all who sin under the law will be judged by the law. (NIV)

【另译】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必会灭亡,但不是根据律法;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必会根据律法受审判。


2:15

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

since they show tha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law are written on their hearts, their consciences also bearing witness, and their thoughts now accusing, now even defending them. (NIV)

【另译】因为他们显示律法的要求是写在他们心里,他们的良心也作见证,他们的思想或控告他们,或为他们辩护。

 


参、称义(3:21-5:11)

 A. 因信称义(3:21-31)

   称义(justification):被神宣告为义人,与神有良好的关系。

  经文选译
 
3:21

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But now a righteousness from God, apart from law, has been made known, to which the Law and the Prophets testify. (NIV)

【另译】如今在律法以外,有一从神而来的义,已经向人显明出来,旧约圣经(律法和先知)就是证明此事。


3:25-26

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

God presented him as a sacrifice of atonement, through faith in his blood. He did this to demonstrate his justice, because in his forbearance he had left the sins committed beforehand unpunished-- he did it to demonstrate his justice at the present time, so as to be just and the one who justifies those who have faith in Jesus. (NIV)

【另译】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借由人信靠耶稣的血。神如此行,是要显明祂的公义;因为祂曾在忍耐中,搁置人们在此前所犯的罪,未加处罚。神如此行(设立耶稣作挽回祭),也是要在如今显明祂的公义,显明祂自己是公正的,并显明祂是那位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的神。


 B. 亚伯拉罕的榜样(第4章)

   亚伯拉罕被神称义:创15:6(85岁以前)

   亚伯拉罕受割礼:创17:24(99岁)

 

4:25

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

【注解】「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耶稣被交给人』意即主耶稣在人的手中被钉十字架、流血受死,乃是为了担当我们的过犯和罪孽(赛53:5~6;彼前2:24),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解决我们在神面前的难处。

「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若非主耶稣从死里复活,我们就没有凭据(参徒17:31),以资证明祂的死已经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则我们也不能确定神是否已悦纳了我们。但如今祂已经复活了,故我们能确知凡在基督里的人,都已得着了称义的地位(加2:16)和生命(彼前1:3;罗5:18)。

我们的信心必须是信主耶稣已为我们受死,也信祂已为我们复活了,才能完满享受主救赎的功效。

如今,这位从死里复活的主,活在我们的里面,使我们凭着祂复活的生命,能活出蒙神悦纳、被神称义的生活。

主的死而复活,在我们相信之时,使我们得着了地位上客观的称义;主死而复活的生命,在我们凭着它『因信而活』时,使我们得着了行为上主观的称义。

(摘录自华人基督徒查经资料网站)


 C. 称义的结果(5:1-11)

   与神相和(Peace with God)

   进入恩典(Access into grace)

   盼望荣耀(Hope of the glory)

   患难中有喜乐、意义和盼望

   领受圣灵所浇灌神的爱

   以神为乐(Rejoice in God)

  经文选译
 
5:4

忍耐生老练,老练生盼望。

perseverance, proven character; and proven character, hope. (NAS)

【另译】忍耐塑造出被锻链过的性格,被锻链过的性格产生出盼望。


5:10

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借着神儿子的死,得与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祂的生得救了。

【注解】神的儿子不只为我们受死,并且也为我们复活。祂的死,解决了人和神之间一切的难处,使我们不再与神为仇为敌,而得与神和好(西1:21~22);祂的复活,将神的生命分赐给我们,使我们能凭这生命而活,并且渐长以致得救(彼前2:2)。

这里的『得救』,不单指从一切消极的事物中蒙拯救,也指经历神全备的救恩(包含灵、魂、体),最终被模成神儿子的形像(罗8:29)。本节是叙述救恩两面的功效。

耶稣基督的死和生,都与我们的救恩有密切的关系。祂的死,解决了我们『罪行』的难处;祂的生,解决了我们『罪性』的难处。

我们所信的基督不是死的,乃是永活的主,如今就活在我们的里面,带着我们活出新造的生活。

我们需要天天在祂的生命里得救,脱离许多消极的事物,包括罪的缠扰、世界的吸引、己的出头等。

(摘录自华人基督徒查经资料网站)

 


肆、成圣(5:12-8:39)

   成圣(sanctification or become holy):

地位上:从凡俗中被分别出来,归给神。

经历上:从我们的灵魂体中,除掉一切与神之圣洁性情不合的事物,活出圣洁的生活。

   先前只论「罪行」,从此开始论「罪性」。

   罪行(sins):靠基督的血得洁净,使我们「称义」。

   罪性(sin):靠十架治死旧人,凭圣灵活出新生命,经历「成圣」的过程。

 A. 罪性的成因与拯救(5:12-21)

  经文选译
 
5: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

Again, the gift of God is not like the result of the one man's sin: The judgment followed one sin and brought condemnation, but the gift followed many trespasses and brought justification. (NIV)

【另译】神的恩赐并不像一人犯罪的结果:审判尾随在一个罪行之后,而带来定罪(判决);恩赐则是尾随在许多过犯之后,而带来称义(justification)。


 B. 称义以后的地位(6:1-7:6)

  1. 向罪死,向神活(6:1-14)

  2. 昔作罪的奴仆,今作义的奴仆(6:15-23)

  3. 脱离律法,归给基督(7:1-6)

 C. 经历得胜的生命(7:7-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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