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版
圣经简报站 BiblePoint.net


罗马书讲义


 

壹、引言(1:1-17)

贰、定罪(1:18-3:20)

 A. 外邦人的罪(1:18-32)

 B. 犹太人的罪(2:1-3:8)

 C. 全地人的罪(3:9-20)

参、称义(3:21-5:11)

 A. 因信称义(3:21-31)

 B. 亚伯拉罕的榜样(第4章)

 C. 称义的结果(5:1-11)

肆、成圣(5:12-8:39)

 A. 罪性的成因与拯救(5:12-21)

 B. 称义以后的地位(6:1-7:6)

 C. 经历得胜的生命(7:7-8:39)

 


壹、引言(1:1-17)

 

全书钥节:1:16-17

我不以福音为耻;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
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

 

  经文选译
 


1:17

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

For in the gospel a righteousness from God is revealed, a righteousness that is by faith from first to last, just as it is written: "The righteous will live by faith." (NIV)

【另译】因为在这福音中,一个从神而来的义已经显明出来;这义从始至终都是借由信心来的。如经上所记:「义人将凭信心生活。」

 


贰、定罪(1:18-3:20)

 A. 外邦人的罪(1:18-32)

 B. 犹太人的罪(2:1-3:8)

   犹太人倚靠自己拥有律法,夸耀自己为神的选民,但神不偏待人。

   神按律法审判犹太人,按良心审判外邦人。

   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

 C. 全地人的罪(3:9-20)

   结论:犹太人和外邦人都在罪恶之下。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经文选译
 
2:12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

All who sin apart from the law will also perish apart from the law, and all who sin under the law will be judged by the law. (NIV)

【另译】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必会灭亡,但不是根据律法;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必会根据律法受审判。


2:15

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

since they show tha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law are written on their hearts, their consciences also bearing witness, and their thoughts now accusing, now even defending them. (NIV)

【另译】因为他们显示律法的要求是写在他们心里,他们的良心也作见证,他们的思想或控告他们,或为他们辩护

 


参、称义(3:21-5:11)

 A. 因信称义(3:21-31)

   称义(justification):被神宣告为义人,与神有良好的关系。

  经文选译
 
3:21

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But now a righteousness from God, apart from law, has been made known, to which the Law and the Prophets testify. (NIV)

【另译】如今在律法以外,有一从神而来的义,已经向人显明出来,旧约圣经(律法和先知)就是证明此事。


3:25-26

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

God presented him as a sacrifice of atonement, through faith in his blood. He did this to demonstrate his justice, because in his forbearance he had left the sins committed beforehand unpunished-- he did it to demonstrate his justice at the present time, so as to be just and the one who justifies those who have faith in Jesus. (NIV)

【另译】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借由人信靠耶稣的血。神如此行,是要显明祂的公义;因为祂曾在忍耐中,搁置人们在此前所犯的罪,未加处罚。神如此行(设立耶稣作挽回祭),也是要在如今显明祂的公义,显明祂自己是公正的,并显明是那位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的神。


 B. 亚伯拉罕的榜样(第4章)

   亚伯拉罕被神称义:创15:6(85岁以前)

   亚伯拉罕受割礼:创17:24(99岁)

 

4:25

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

【注解】「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耶稣被交给人』意即主耶稣在人的手中被钉十字架、流血受死,乃是为了担当我们的过犯和罪孽(赛53:5~6;彼前2:24),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解决我们在神面前的难处。

「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若非主耶稣从死里复活,我们就没有凭据(参徒17:31),以资证明祂的死已经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则我们也不能确定神是否已悦纳了我们。但如今祂已经复活了,故我们能确知凡在基督里的人,都已得着了称义的地位(加2:16)和生命(彼前1:3;罗5:18)。

我们的信心必须是信主耶稣已为我们受死,也信祂已为我们复活了,才能完满享受主救赎的功效。

如今,这位从死里复活的主,活在我们的里面,使我们凭着祂复活的生命,能活出蒙神悦纳、被神称义的生活。

主的死而复活,在我们相信之时,使我们得着了地位上客观的称义;主死而复活的生命,在我们凭着它『因信而活』时,使我们得着了行为上主观的称义。

(摘录自华人基督徒查经资料网站)


 C. 称义的结果(5:1-11)

   与神相和(Peace with God)

   进入恩典(Access into grace)

   盼望荣耀(Hope of the glory)

   患难中有喜乐、意义和盼望

   领受圣灵所浇灌神的爱

   以神为乐(Rejoice in God)

  经文选译
 
5:4

忍耐生老练,老练生盼望。

perseverance, proven character; and proven character, hope. (NAS)

【另译】忍耐塑造出被锻链过的性格,被锻链过的性格产生出盼望。


5:10

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借着神儿子的死,得与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祂的生得救了。

【注解】神的儿子不只为我们受死,并且也为我们复活。祂的死,解决了人和神之间一切的难处,使我们不再与神为仇为敌,而得与神和好(西1:21~22);祂的复活,将神的生命分赐给我们,使我们能凭这生命而活,并且渐长以致得救(彼前2:2)。

这里的『得救』,不单指从一切消极的事物中蒙拯救,也指经历神全备的救恩(包含灵、魂、体),最终被模成神儿子的形像(罗8:29)。本节是叙述救恩两面的功效。

耶稣基督的死和生,都与我们的救恩有密切的关系。祂的死,解决了我们『罪行』的难处;祂的生,解决了我们『罪性』的难处。

我们所信的基督不是死的,乃是永活的主,如今就活在我们的里面,带着我们活出新造的生活。

我们需要天天在祂的生命里得救,脱离许多消极的事物,包括罪的缠扰、世界的吸引、己的出头等。

(摘录自华人基督徒查经资料网站)

 


肆、成圣(5:12-8:39)

   成圣(sanctification or become holy):

地位上:从凡俗中被分别出来,归给神。

经历上:从我们的灵魂体中,除掉一切与神之圣洁性情不合的事物,活出圣洁的生活。

   先前只论「罪行」,从此开始论「罪性」。

   罪行(sins):靠基督的血得洁净,使我们「称义」。

   罪性(sin):靠十架治死旧人,凭圣灵活出新生命,经历「成圣」的过程。

 A. 罪性的成因与拯救(5:12-21)

  经文选译
 
5: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

Again, the gift of God is not like the result of the one man's sin: The judgment followed one sin and brought condemnation, but the gift followed many trespasses and brought justification. (NIV)

【另译】神的恩赐并不像一人犯罪的结果:审判尾随在一个罪行之后,而带来定罪(判决);恩赐则是尾随在许多过犯之后,而带来称义(justification)。


 B. 称义以后的地位(6:1-7:6)

  1. 向罪死,向神活(6:1-14)

  2. 昔作罪的奴仆,今作义的奴仆(6:15-23)

  3. 脱离律法,归给基督(7:1-6)

 C. 经历得胜的生命(7:7-8:39)

 

回到上头